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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宅基地却有两份不同宅基地证,能起诉确权吗?
发布日期:2020-07-22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不可以,须先打行政官司,撤销一份宅基地证,才能打民事确权官司。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据查册日期为2015年10月21日的《房地产登记簿查册表》,海珠区五凤村路沙溪西畔里十六巷*号房屋的产权人为三被告,建筑面积338.37平方米,结构层数五层,所有权来历为“黄女儿等三人1985年新建”;登记附注:根据原《宅基地证》(穗郊新字第X0号)核发本证。 
       据原告提供的发证日期为85年3月23日的穗郊新字第X0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五凤乡沙溪村西畔里十六巷*号的使用人为黄父。据被告提供的发证日期为85年3月23日的穗郊新字第X0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五凤乡沙溪村西畔里十六巷*号的使用人为黄女儿、文女婿、文孙儿。 
       另,据广州市海珠区新滘镇法律服务所于1997年8月7日出具的《见证书》,黄父和黄女儿在1997年7月8日到新滘镇法律服务所办理将涉案宅基地房屋产权转让给黄女儿的事宜;该见证书还载明涉案房屋产权属黄父和朱母夫妻所有。据广州市海珠区凤阳街法律服务所于2001年7月23日出具的《见证书》,黄女儿在2001年7月23日在凤阳街法律服务所办理宅基地使用证加名事宜(即加上文女婿、文孙儿)。据核准日期为2002年6月7日的“穗基地证字第0078470号”《广州市集体土地房产证》,海珠区五凤村沙溪西畔里十六巷*号房屋的权属人为三被告,权属来源为黄女儿等三人1985年新建。 
       综合上述事实,涉案房屋权属系经房管部门核准登记在三被告名下。关于涉案房屋权属的来源问题,房管部门保存的相关证件材料的记载明显存在冲突,且存在两份发证日期相同但内容不一致的“穗郊新字第X0号”《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据此,在上述证件冲突未经行政处理认定前本案无法处理,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处理。综上所述,裁定驳回原告朱母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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