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身患重病,起诉离婚快速离婚注意事项和技巧提示
南京鼓楼区离婚诉讼案件
【被告重疾患病期间】
一次诉讼彻底离婚
南京离婚律师胜案指导
案情介绍:
本案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聚少离多,感情不和,在诉前原告曾经与被告多次沟通协议离婚,但是双方对于财产分割以及离婚补偿无法达成一致,被告不同意离婚,无奈,原告通过多方咨询比较,最终选择聘请离婚律师全程代理此案。
承办法官:嵇娟庭长
案件结果:
双方在诉讼庭审过程中达成一致,成功一次性彻底调解离婚,再无纠葛。
1、双方离婚;
2、男方补偿女方12万元人民币,分期支付;
3、双方不再主张对方的财产问题。
律师点评:
本案有两个难点问题:1、女方患有癌症,现阶段属于2-3期,仍然在治疗期间,2、男方有婚前房产婚后还贷部分需要依法进行分割。
本案,女方作为被告在重疾在身期间被起诉离婚,必定情绪和心理无法正常的调整,因此对于诉讼也必定是报以消极或者对抗的态度来应对,因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律师可能更多的不是引用法律规定或者列举矛盾的多少,更多的是引导双方理性的面对离婚这一事实,对于离婚的安排以及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来进行辩论分析。
女方不同意离婚的想法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双方婚姻时间短暂,男方急于要生育子女的心情也是一般组建家庭的正常愿望,双方将心比心,相互理解。
诉讼过程中,一名出色的律师能够引导双方在对立的情况下,寻求利益平衡点,在彼此都能够接受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将离婚的伤害降到最低,在某些案件中离婚其实并不是个人问题,而是社会问题,有些夫妻矛盾的产生或者难以解决,也无法单纯的责怪某一方。
作为离婚律师,就应当积极的展开沟通工作,将对方当事人的心理矛盾疏解开来,并且提供相应的法律资讯讲解,同时配合法官的恰当法律释明,巧妙的让对方当事人理解在中国没有离不掉的婚,在某些注定要难以挽回的感情,反而如何在离婚过程中极大的保护自己的权益,才是上上之策。
最后,第二次开庭过程双方成功调解离婚,全面达成一致,再无纠葛。【本案被告身患重疾,处理过程却是有一定难度,需要律师耐心仔细。】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4)鼓民初字第X号
原告A,男,汉族,1979年生,南京市员工,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
委托代理人庄XX。
被告B,女,汉族,1981年生,公司员工,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A和被告B于2011年9月通过交友网站相识恋爱,于2013年1月18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原告A补偿被告B12万元,当庭给付被告B10万元,另2万元分七次付清,2015年3月付3000元,以后每月付3000元,最后一个月(9月份)付2000元;
三、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双方各自名下
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互不再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A负担(A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二0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律师分享哪种情况下必须通过诉讼程序才能离婚:
(1)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的。
(2)双方要求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分歧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如果一方为精神病患者,被医院确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政局是不可以受理离婚申请的,因为民政局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具备真实自愿的离婚意愿。同样,法院也不会直接受理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离婚起诉,包括当事人亲属在内的任何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当事人起诉离婚,只能由另一方当事人起诉,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监护人作为其代理人参加诉讼。
(4)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当事人,虽然未登记结婚,但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婚姻。如果解除事实婚姻关系,只能到法院办理离婚手续;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双方在一起生活,只是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民政局或法院办理解除关系手续,只是双方有财产或子女抚养纠纷,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5)双方是在国外或港、澳、台登记结婚的。对于不在祖国内地登记的婚姻,不管双方是否能够达成协议,只能通过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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