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多套房产分割案
【鼓楼区离婚财产分割案】
多套房屋分割方式、分割比例如何确定?
分析指导
案情介绍:
委托人因离婚房产分割纠纷委托律师全程代理离婚诉讼,并成功立案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诉争最大的焦点为双方婚后拥有两套房屋共同房产,各自居住一套,登记形式为两人共同共有,但面积和装修以及房屋使用年限皆不相同,为此双方难以为谁持有大房子以及折价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故委托律师诉讼。
案件结果:
本案大房子归我方当事人所有,小面积房屋归女方所有。
结合房屋面积、地域、装修以及房屋使用年限的差价,同时加上我方当事人的住房公积金以及现金存款,我方共计支付对方45万差价,【分期履行】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满意案件结果。
律师点评:
在诉讼过程中对于家庭财产的出资、登记形式、持有状态以及父母出资的意愿分析是定性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
当事人遇及此类纠纷,应当寻求专业、有经验的律师代理诉讼,方可尽最大可能保护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案律师出色的完成了离婚财产分割的任务,在立案、准备诉讼财产,准备证据证言等方面做到滴水不漏,最终赢来了预期的结果。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非常满意案件结果。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鼓民初字第号
原告:A,男,1968年日生,满族,住本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
被告:B,女,1972年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
关于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查明,原、被告于1997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8月登记结婚。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感情较好,后为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因未能协商解决,原告于2012年3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2012年3月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没有实质改善。2013年2月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同意离婚,经本院组织双方协商,双方就离婚及财产分割等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A与被告B离婚。
二、坐落于本市鼓楼区室房屋及房屋内装潢等财产归原告A所有,该房屋剩余银行贷款由原告A负责偿还。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被告B配合原告A办理上述房屋名称变更手续。
三、坐落于本市鼓楼区4 0 2室房屋及房屋内装潢等财产归被告B所有。本协议签字之日起三十天内原告A配合被告B办理上述房屋名称变更手续。
四、原告A给付被告B财产折价补偿款450000元,于2013年9月18日支付100000元、2013年11月18日前支付150000元、2014年9月18日前支付100000元,剩余100000元于2016年9月18日前付清,所付款项打入被告B银行帐户。如原告A有一期不按时付款,被告B可申请执行剩余全部款项。
五、双方各人衣物及各人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财产分割等问题已处理完毕,双方无其他纠葛。
本案诉讼费用6240元减半收取312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3年9月18日
律师分享离婚核心有效律师方法: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
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给予补偿原则
依《婚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此条规定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
五、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就是指在一方存在过错的时候,离婚财产分割照顾无过错方,及对无过错方对分财产。此项原则根据地区的实际操作不同,没有明确的定论。主要还是看法官是否认可此项分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