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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定:居住权
发布日期:2020-07-16    作者:杜红涛律师

在实体上,要从居住权设立方式入手确定排除执行规则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七十一条规定可以以遗嘱方式设立、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设立。结合以上规定,笔者将居住权分为登记居住权、遗嘱居住权和判决居住权三种类型,同时,针对承继的居住权和居住权消灭后的情形,确立以下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 
       1、登记居住权 
       这是一种最标准的居住权,如同已登记的不动产物权一样。对其排除执行的裁判规则,亦与不动产物权排除执行的规则一样,对在法院查封之前设立并已办理登记的居住权,根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则,此种居住权可以排除执行。 
       2、遗嘱居住权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后会出现两种情形,一是被继承人未死亡,二是被继承人已死亡。第一种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因继承取得的物权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在被继承人未死亡时,继承尚未开始,居住权亦未生效,此时虽然被执行人(被继承人)与案外人立有设立居住权的遗嘱,但不能排除执行。第二种情形,因被继承人已死亡,则继承开始,居住权生效,此时居住权可以排除执行。 
       3、判决居住权 
       双方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了一个居住权,因产生争议而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居住权成立的,就会做出一个居住权成立的判决,这就是判决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因此,在该判决生效时,居住权生效,案外人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可以排除执行。 
       4、承继的居住权 
       这是指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又将居住权对外转让,或者居住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要求继承居住权。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因此,在案涉房屋被执行时,居住权的“受让人”和“继承人”向法院提出异议是不能排除执行的。 
       5、消灭的居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时,居住权消灭,这就是消灭的居住权。此时居住权人或其继承人向法院提出异议亦是不能排除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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