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如何确定管辖地?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那么如何确认确定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法民诉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那么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民间借贷案件纠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纠纷,借贷合同的履行形式在于出借人将出借款项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则须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出借人偿还借款金额及利息。双方承担义务的形式均为给付货币。因此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则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那么要就不同情况来加以区分:
第一种: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出借人未履行出借义务,借款人起诉要求出借人履行借款义务。在这种情况下,接受货币乙方所在地为借款人所在地。因此借款人可以其所在地对出借人提起诉讼。
第二种: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并已经实际履行,然后借款人到期不进行偿还,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其偿还借款本息,则此时出借人为接受货币乙方所在地,出借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对借款人提起诉讼。
上述两者的不同之处请各位仔细甄别。当然民间借贷合同当中我们也可以在被告住所地起诉,或者通过合同条款约定在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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