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婚后原离婚协议效力如何
(一)男女双方复婚后,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仍然有效
离婚协议通常涉及到夫妻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事宜,其中子女抚养条款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属性,应因男女双方复婚而自然失效,而财产分割条款具有相对独立性,甚至在婚姻存续期间亦可约定夫妻财产分别所有制,因此并不因复婚而自然失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及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的规定,双方在第一次离婚时对房屋归属进行了约定,男方未在法定期间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受法律保护,房屋已经成为女方和女儿的共有财产。
同时,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的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女方复婚前根据离婚协议约定所享有的房屋份额,为第二次婚姻的婚前财产,不会因为与男方恢复婚姻关系而转化为第二次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男方无权主张分割女方婚前个人财产。
但是,如果原离婚协议签订后,男女双方又通过签订新协议,撤销或变更了原财产分割条款内容的,则原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条款将会被双方重新达成的协议内容所替代。
(二)男女双方离婚时对子女的财产赠与不可撤销
男女双方离婚时,为保障未成年子女权益,或仅为双方妥协考虑,通常会将房屋等个人所有或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子女,可以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于是,在赠与动产未交付或赠与不动产未依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父母一方或双方可能会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行使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但是,如前所述,离婚协议涉及的子女抚养条款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属性,父母将财产赠与子女实质上是基于对子女抚养、监护的道德义务。因此,父母在离婚时赠与子女财产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的规定,父母不享有任意撤销权。与此同时,子女还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这一规定,行使受赠人的交付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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