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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发布日期:2020-07-13    作者:魏俊冰律师
  对于公司、企业员工、或者其他的单位人员很多人因为自私,都会利用职务的便利将一些相关财务或者物品占为己有,对于这样的行为来说我们是不提倡的。如果涉及的数额较大,是会涉及到相关法律责任的。
  那么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接下来专业律师为您进行解析整理:
  一、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第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案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三)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归个人使用”:
  (一)将本单位资金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
  (二)以个人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的;
  (三)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资金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二、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董事、监事、经理利用职权收受贿赂、其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还公司财产,由公司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责令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就是专业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职务侵占的相关法律知识,职务侵占涉嫌刑事责任,如果您在生活中涉及到相关的法律问题,一定要及时联系或者委托律师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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