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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2020-07-08    作者:杜红涛律师

案件来源

雷XX、梁XX保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

合同一方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

案情简介

一、2011年12月30日,福XXX公司与强X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福XXX公司授权强X公司在双方确认的区域内,经销福XXX公司的工程机械产品。后双方分别签署了2012年-2014年度的《产品经销协议》。

二、港X公司、杨XX、张X、葛X、葛XX、梁XX、苏XX、雷XX与福XXX公司分别签订保证合同,均约定,为确保福XXX公司与强X公司之间债权债务的顺利履行,愿向福XXX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担保范围为强X公司所欠福XXX公司的货款等,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三、后福XXX公司与强X公司进行了对账,确认强X公司欠福XXX公司2894725.38元。

四、福XXX公司向XX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港X公司、杨XX、张X、龙X、葛XX、梁XX、苏XX、雷XX对强X公司所欠福XXX公司的款项2894725.38元及违约金30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杨XX、张X、梁XX、苏XX提出保证合同签订时为空白合同、保证合同没有具体的交易内容、保证合同中存在修改、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与实际时间不一致等,并以此主张签订该合同是受到了福XXX公司以及强X公司的欺骗,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潍坊中院判决支持了福XXX公司的上述请求。

六、杨XX、张X、雷XX、傅XX不服,上诉至XX高院。XX高院判决维持XX中院的上述判决。

七、雷XX、梁XX、苏XX、港XXX、龙X、葛XX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裁判要点

雷XX申请再审主张,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福XXX公司在《保证合同》关键处的改动及单方擅自添加妻子吴XX签字,并未征得雷XX的书面同意,因此《保证合同》是伪造的。对此,最高法院认为,“雷XX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未支持雷XX的该项主张。

法院判决

以下为本案在最高法院审理阶段,裁判文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就该问题的论述:

雷XX主张其与福XXX公司签订的《保证合同》是伪造的。其曾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字,福XXX公司在《保证合同》关键处的改动及单方擅自添加妻子XXX签字,并未征得雷XX的书面同意,因此《保证合同》是伪造的。本院认为,雷XX将留有空白内容的合同交于合同相对方的,应视为对合同内容包括《保证合同》中保证事项的无限授权,合同相对方在空白部分可以填写相应内容。雷XX主张在一审时申请对《保证合同》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但该鉴定申请是由其妻子吴XX提出的,雷XX本人并未提出。吴XX不是本案当事人,一审法院不予处理并无不当。

实务经验总结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

签订合同时权利义务内容应当填写完整,并尽量采取面签的方式,尽量避免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后将合同交给对方,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即无论对方在空白合同上填写什么内容,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本文源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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