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缴纳养老保险后,劳资双方均将承担风险
2008年起,唐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唐某不需要公司缴纳养老保险,由公司每月发放补贴100元,唐某自行购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2012年9月唐某年满50周岁后继续在A公司工作,2018年10月10日,双方签订劳务合同。2019年5月,唐某因家中有事,未再前往A公司工作,A公司通知其双方劳务关系解除。
唐某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无法补缴社保补偿金47674元。仲裁机构以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之日起即不具备履行劳动关系的主体条件为由,不予受理。唐某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不缴纳养老保险直接领取现金的约定是否有效?无效!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所以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该义务不能因为双方之间的约定而改变,因此该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唐某无法补缴养老保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出于公平原则,双方约定已经由公司直接发放的100元补贴应从中扣除。
但同时,法律亦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唐某从2012年9月退休时就已经知道其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直至2019年才申请仲裁,已经超过了申请仲裁的时效,因此,最终唐某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本案对用人单位的警示是,即便是劳动者自愿选择放弃参加社保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责任,用人单位不应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进行此种约定。社会保险既为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提供了保障也降低了企业的用工风险,所以这是企业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因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的优势地位,我们很难断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劳动者的主动要求还是劳动者为了得到工作作出的妥协,法律也不允许通过双方约定的方式进行调整,所以用人单位想要以此来减少自己的责任,事实上,还要承担因无法补缴养老保险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实在是得不偿失。
本案对劳动者亦有所警示,劳动者在入职时也为了获得现金报酬而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看似一时获利,却造成日后获得社保救济埋下了隐患。对于自愿与公司达成上述类似约定的劳动者,虽然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仍在原公司工作,但其从退休时就知道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甚至在其达成该项约定时劳动者就已经知道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所以继续用工不能成为诉讼时效延续或中断的理由,劳动者应当及时主张损害赔偿。
作者单位:如皋市人民法院 作者:李婕 北京劳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