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使用录像作为案件证据,需要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附有提取过程的说明,来源是否合法;
(二)是否为原件,有无复制及复制份数;是复制件的,是否附有无法调取原件的原因、复制件制作过程和原件存放地点的说明,制作人、原视听资料持有人是否签名或者盖章;
(三)制作过程中是否存在威胁、引诱当事人等违反法律、有关规定的情形;
(四)是否写明制作人、持有人的身份,制作的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
(五)内容和制作过程是否真实,有无剪辑、增加、删改等情形;
(六)内容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如果对视听资料有疑问的,还应当进行鉴定。
敲诈勒索一般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的行为。
即使犯罪人利用被害人违法犯罪的事实对其进行威胁、恐吓进行敲诈其财物,也不影响该行为的成立。
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