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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社将农用地出租用于建设,土地租赁合同有效吗?
发布日期:2020-07-03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无效,改变土地用途的租赁合同无效。
判决书节选:
    关于涉案土地租赁合同效力的争议问题。某六社将涉案土地交给韦某用于建设仓库和堆放场,韦某向某六社支付租金,故双方为此签订的涉案《承包合同书》实为土地租赁合同。涉案土地属于农用地,其中位于丰乐北路西侧面积为3763.93平方米的土地没有取得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审批手续,某六社将该部分土地出租给韦某用于非农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的强制性规定;位于丰乐北路东侧的面积为1105.31平方米的涉案土地的用途已经批准为建设用地,某六社将该部分土地出租给韦某用于非农建设,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但双方对该部分土地租赁期限约定超过20年的部分,违反《合同法》关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涉案《承包合同书》关于租赁丰乐北路西侧面积为3763.93平方米土地的约定无效,关于租赁丰乐北路东侧面积为1105.31平方米土地的约定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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