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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用人单位未交社保,劳动者去法院起诉解决,法院不会处理的法律依据
发布日期:2020-06-30    作者:崔新江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发布文号:法研〔2011〕31号
发布日期:2011-03-09
实施日期:2011-03-09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2011年3月9日)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甘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一案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一种意见,
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
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建议其针对当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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