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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复习笔记: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则
发布日期:2020-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和法律规则。用证是银行依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开给受益人的一种保证银行在满足信用证要求的条件下承担付款责任的书面凭证。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誉为卖方提供付款的保证,因此,信用证付款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适用于信用证的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简称UCP),该惯例曾进行过多次的修改,UCP500号实施了十多年,由于银行、进口商等当事人对UCP500号的错误理解及应用,约有70%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在首次交单时因不符而被拒付,因而影响了信用证在付款工具上的地位。在2006年召开的国际商会巴黎年会上,通过了UCP600号,于2007年7月1日实施。

  UCP600号性质上属于国际商业惯例,其调整范围和效力不能取代国内法的强制性规定。UCP600号没有包括与信用证有关的一切事项,例如信用证效力、信用证欺诈等。2005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与信用证纠纷相关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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