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成因与治理措施
发布日期:2020-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摘 要: 近期, 山东威海警方破获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通过分析这几起案件, 笔者发现, 随着资金流动成本降低和信息交流的便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给案件侦破带来更高难度。如何有针对性地予以打击和防范, 成为目前亟待研究的课题。
关键字: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特点,打击对策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通过抵扣不该抵扣的税款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直接损害的是国家的税收收入,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近期, 山东威海警方破获多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通过分析这几起案件, 笔者发现, 随着资金流动成本降低和信息交流的便捷,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给案件侦破带来更高难度。如何有针对性地予以打击和防范, 成为目前亟待研究的课题。
1、什么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 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动的增值额为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流转税。通俗地讲, 原料到成品实现了增值, 产品的流通实现了增值, 劳务的加入实现了增值。由于增值因素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是一个难以准确计算的数额, 实行增值税一般都采取间接计算法, 即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 允许从销售税金中扣除外购商品的已纳税金, 借以实现按增值因素纳税。简单地讲, 就是征收增值税要从产品本身扣除成本部分, 因为成本部分已经纳过税了, 受票方可以据此到税务部门抵扣这部分税款。
在我国, 增值税征收范围较广,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 我国计征增值税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 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 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是指在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没有提供应税劳务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还存在一种方式, 即所谓的代开, 是指在本人没有货物销售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情况下, 根据他人的要求代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受票方, 用于抵扣税款的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几种行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抵扣不该抵扣的税款达到少缴税的目的, 直接损害的是国家的税收收入, 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现在的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为,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 应予立案追诉。
2、此类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多发性
从客观上来讲, 现在的经济形势下, 随着竞争的加剧、利润空间被挤压, 有些企业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 不是通过改进管理、降低损耗达到增加利润的目的, 而是从减少交税上想办法, 不惜以身试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税务部门抵扣, 从而达到盈利的目的。目前, 这种违法行为具有普遍性, 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趋势。
3、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难度大
税务监管部门因监管人员少等因素,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难以发现, 对发现和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往往有心无力。对公安机关来说, 办理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大部分是由税务监管部门移交的, 主动发现相对较少。
打击难度加大
此类案件中的犯罪分子采取各种手段躲避监管部门, 甚至为了逃避打击“假戏真做”。由于网银收费低廉, 犯罪分子通过多次转账, 既形成以假乱真的资金链, 完成发票交易, 又给人造成货物真实交易的错觉。有时, 犯罪分子假造出入库手续、货物流通账目, 给侦破此类案件带来困难。就以我们最近破获的一起案件来看, 刚开始犯罪分子大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后来随着监管部门监管力度的加大, 犯罪分子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逃避监管部门的追踪。另外, 犯罪分子往往雇佣他人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本人在幕后操纵, 罪行一旦败露则马上潜逃。
4、诱发此类犯罪的两个主要原因
违法犯罪成本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数额不大的, 一般是补缴税款或者罚款了事, 这直接造成虚开发票行为屡打不绝, 多发、高发。此外, 一些定税企业也是多发区域, 比如加油站, 很多司机不索要油票, 节省的份额就成为此类犯罪攫取的对象。
打击取证难
由于此类犯罪涉嫌人多, 资金周转环节多、流通量大, 造成账目很难被调取进行分析。为了逃避打击, 犯罪分子不惜造假账、做假证据, 要想从大量数据中去伪存真, 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另外, 犯罪分子为了不引起监管部门的注意, 往往通过购买等手段, 取得等量的进项发票“堵窟窿”, 延长犯罪行为暴露的时间, 在获利后溜之大吉。
打击对策及建议
5、加大案件侦办力度坚持露头就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虽然侦办难度大、取证难, 但任何一类犯罪都是有迹可循的, 犯罪分子的种种伪装手法往往会成为证实其犯罪行为的有力证据。比如资金流转, 真实的交易与伪造的资金流有本质区别。一旦与其他物证印证, 就会露出马脚。犯罪分子往往无法自圆其说, 只能认罪伏法。
6、多部门联动多警联动形成震慑犯罪的高压态势
为打击此类犯罪, 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坚持“三个延伸”, 即向派出所延伸、向行政部门延伸、向企业延伸, 多警联动、多部门联动, 争取支持与配合, 获取更多的线索与证据。尤其是可以在派出所建立经侦工作室, 设立专门的经侦工作联络员, 用心发现此类犯罪的线索。 (本文摘自人民公安报)
7、刑法中关于虚开增值发票处罚规定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对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的处罚进行规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 对单位判处罚金,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