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诉讼时效是多久?
案情简介:请求支付工资及补偿金
原告高某于2005年8月23日到力达鞋业厂上班,2006年工厂搬到金华江安河租厂房,同年在双流县蛟龙港工业园建厂房,原告从事电工职业到2016年1月8日止。原告工资原来是按工资表发放现金,2008年后力达鞋业厂改为卡巴迪公司,工资开始打到中国银行卡上。公司向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后,原告的中国银行卡反映从2014年9月到2015年共计16个月工资未付。卡巴迪公司2016年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没有向卡巴迪公司要工资,卡巴迪公司也没有为原告买社保。原告的社会保险是2010年-2015年由卡巴迪公司缴纳,2014年9月-2015年原告没有与公司签订合同,公司也不能为原告买社保,因此,根本不可能在2016年1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故原告按照法律规定主张被告支付经济补偿40500元,工资为64800元,望法院判令支付。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高某于2005年进入卡巴迪公司任电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起卡巴迪公司为高某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12月。2016年1月5日,卡巴迪公司向高润新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高某确认收到上述书面通知,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15年12月31日解除。2017年3月13日,高某向双流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卡巴迪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和工资。双流劳动仲裁委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双劳人仲委不字(2017)第00198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高某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其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2017年4月6日,高某起诉来院,提出前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高某与卡巴迪公司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经过劳动仲裁并遵守法律对仲裁时效期间的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高某主张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工资均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但高某于2017年3月13日才向双流劳动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事项,该委于2017年3月15日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以高某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对其仲裁申请不予受理。高某遂起诉来院,经审查,其全部诉讼请求确已超过仲裁时效,且高某未举证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或存在不可抗力和其他未能在时效期限内主张权利的正当理由,因此,对高某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劳动仲裁诉讼时效是多久?
2008年5月1日前,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2008年5月1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上文的介绍,我们可以知道申请劳动仲裁的诉讼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要是在这段期间遇到什么事情的话,则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但需由法院作出中断或中止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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