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二手房的交易双方因买方没有购房资格,约定可由买方自行指定过户到第三人名下,买方目的是用于自住(名下无房产记录,不是炒房),后因卖方自己原因以及房屋市价暴涨,卖方向买方明确表示房屋不卖了,买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过户。
一审法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在查明具备继续履行合同条件的情况下,买方将房款打入法院指定账户后,一审法院支持了买方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过户的诉求。
卖方不服上诉,认为买方没有购房资格,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履行不能的合同,依法应当解除,合同约定可由买方指定过户到第三人名下,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政策。二审法院认为这种规避行为,扰乱了政府对住房市场监管秩序,于是支持了卖方诉求,撤销一审判决。
结果,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反转。
窃以为,本案中,二审法院在认定合同条款有效的情况下,却支持卖方诉求,实际上默认了城市政府住房限购政策比物权法和合同法“大”,明显与法理相悖。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居然完胜,诉讼费由买方全部承担,令人乍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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