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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的关系
发布日期:2020-06-19    作者:朱明胜律师

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限制与专利保护范围之间既存在一定的关系,又具有明显差异,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修改其权利要求书时要受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限制,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提出实质审查请求时,以及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的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审查阶段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主动修改时,只要不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在修改原权利要求书时,既可以扩大也可以缩小其请求保护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申请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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