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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盖房屋的空宅基地能继承吗?
发布日期:2020-06-18    作者:张静律师

律师解答: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分配的,如果户口在本宅基地的家人其中一个去世,其他家人户口还在本宅基地,此种情况下,宅基地不发生继承,由剩下的家人继续使用。若所有户口在本宅基地的人都已去世,则宅基地证应被撤销,宅基地由村里或经济社收回,户口已不在本宅基地的其他家人无权要求继承。如下面这个案件,子女都已转为城镇户口,父亲去世后村委会将宅基地收回,分给了其他村民,子女起诉就败诉了。这个判例在全国范围内都有参照性。 
        判决书节选:
        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第四十九条第一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原告应当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案涉行政行为《关于撤销阿某土地使用证的决定》所撤销的土地使用权证原登记在上诉人的母亲米某名下,因阿某已去世,现需确认五位上诉人在本案中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处分其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在公民死亡时,其个人的合法财产可以被依法继承。 
        因此,解决宅基地能否被继承的问题,首先需要确认宅基地是否属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故公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即宅基地不属于我国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不能依法继承。这是基于农村宅基地取得上的无偿性,如果允许宅基地依法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社会公平理念。其次,宅基地使用权的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又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转(继承)问题。但是,在宅基地之上建造的房屋,属于公民的个人合法财产,属于《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范围。具体到本案,案涉宅基地在阿某名下时是空的宅基地,阿某未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并且五位原告户口均不在案涉宅基地所在村,亦未向法院提交对该处宅基地进行实际使用的证据,因此不存在五位原告依法继承地上房屋财产的问题,而单纯宅基地使用权系不能依法继承的,故五位原告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判决驳回五位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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