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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发布日期:2020-06-18    作者:张梅律师
一、损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有哪些
商标法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做出了法律上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实施了以上任一种行为的,均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商标的特征及其构成要件是什么
        在我国能够作为商标之构成要素的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任意组合。国外允许的声音商标和气味商标在我国均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商标的构成要件,是指商标法要求商标必须具备的法定构成要素及特性。
《商标法》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识、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作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或其组合的颜色,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若未明确提出指定颜色要求,均按黑白颜色注册,也按黑白颜色保护。明确提出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的,则按所指定的颜色或颜色组合注册,也按指定颜色或颜色组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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