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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约定放弃不安抗辩权
发布日期:2020-06-18    作者:李丹律师

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是可以约定放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并且要在合同载明放弃不安抗辩权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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