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作为破坏军人婚姻案的自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发布日期:2020-06-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当军人的婚姻关系遭受他人破坏的时候,军人有权向法院进行刑事自诉,要求司法机关依法给予特别保护。
有权委托1至2名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员回避。
有权在法庭上经审判长允许,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自行和解结案。
在判决宣告之前,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撤回控诉的一部或全部。
有权阅读审判笔录,如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请求补充或者修改。
对第一审自诉案件的判决、载定不服的,有权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上诉。
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自诉案件的判决和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出申诉。
对审判人员非法剥夺其诉讼权利和对其人身侮辱行为的,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