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何与用人单位产生加班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小何的仲裁申请,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多次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随后仲裁委员会制作了调解书,但是用人单位没有签收调解书。小何想知道这种情况下,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答:不具有。仲裁委员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签收,另一方当事人没有签收,调解书还未发生法律效力。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七十二条规定:“仲裁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本条对仲裁调解的不同结果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即达成调解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及时作出裁决。同时对调解书的制作、内容、送达与效力作出了规定。
1.调解书制作的前提
调解书是仲裁庭依据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制作的仲裁文书。需注意的是,在仲裁庭制作调解书之前,必须明确该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和真实意思达成的合意,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且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此外,有一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不愿意由仲裁庭制作调解书,而希望通过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方式结案。对此,应当本着自愿原则准许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调解书的内容
调解书中应当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事项等。调解书的内容相比裁决书应精简一些,一般不阐述案件事实和说理。结合仲裁实践,调解书一般应当包括以下部分:
(1)首部。调解书的首部,主要写明仲裁委员会的名称、调解书的标题、案件的编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和案由。
(2)正文。正文是调解书的核心部分,应当列明当事人的全部仲裁请求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达成的协议内容。
(3)尾部。调解书的尾部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写明制作时间。
调解书的送达
调解书是当事人自愿协商后制作的法律文书,以自愿为基础,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表明不愿意接受调解,参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调解书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张贴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方式。当事人因故不能签收的,可以由其指定的代收人签收。
调解书的生效
1.调解书的效力
生效的调解书具有以下效力:
(1)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效力。调解书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劳动人事关系事项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确认,具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期限内履行义务。
(2)结束仲裁或者诉讼的效力。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人事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仲裁委员会再次提起仲裁申请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执行的效力。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据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调解书的生效时间
调解书制作完成后,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不能当庭送达双方当事人的,应当以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即一方当事人签收,另一方没有签收,调解书还未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反悔时的处理
双方当事人坚持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经过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作出裁决。当事人在签收之前,有权就达成的调解协议反悔,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也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书签收后当事人反悔的,不影响调解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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