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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关于劳务派遣法律责任与争议处理的内容
发布日期:2020-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法》 F34第2款)

  (3)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4)违法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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