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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经济法关于房地产转让的内容
发布日期:2020-06-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一般条件与程序

  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

  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2.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1)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B.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C.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年限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3)用途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后,受让人改变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的,须取得原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出让金。

  (4)提前收回和续期(F20、22)

  A.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提前收回,并作相应的补偿。

  B.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社会公共利益,经批准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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