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所有权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而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建造房屋属于取得权利的事实行为,房屋建好后即在事实上产生了房屋的所有权,建造人亦因此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房屋一经拆除,标的物归于灭失,物权也随之消灭。根据杨某与任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杨某于1999年向任一购买讼争房屋,在支付购买款后,任一已经实际交付房屋及相关产权证及土地证,房屋由杨某实际居住至拆迁均系事实。鉴于讼争房屋的产权证与土地证上所有权人均为任一,任一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处分该房屋,故杨某与任一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已成立。任二主张讼争房屋中靠西一间系由其建造、产权应当归其所有的请求,因其未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产权证、土地证是在任二父子不知情的情况下领取的,且在1991年领取权属证书后,至2006年才发现登记权利人的错误陈述,与常理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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