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作为单独被告被索赔,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般机动车都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可以作为单独被告吗,交通事故的赔偿主体有哪些?
案情介绍:
2008年3月13日晚上23时许,李某驾驶朱某所有并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的B*****号变型拖拉机,途径319国道时,违章停靠在路边。匡某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搭乘尹某、郑某、罗某途径该处时,追尾撞上了由李某驾驶的停放在国道边的车车尾,尹某、匡某当场死亡,郑某和罗某受伤住院,二轮摩托车受损。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匡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尹某、郑某和罗某不负此次事故责任。后被害人无法联系到肇事车司机李某与车主朱某,因此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出现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单独作为被告,应追加事故车辆方为被告。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
首先,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制定本条例。该条例的立法宗旨就在于及时、合理地给予全体受害人基本保障,虽然匡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其相对李某而言,同样是受害人。受害人在近期内联系不上李某及车主朱某,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直接起诉保险公司要求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应当得到支持。
其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但从实体上也从程序上赋予了受害人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主张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有义务直接向受害人赔偿。同时,《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从上述分析可见,无论是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依照《保险法》,都规定了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起诉,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是其法定义务。
因此,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保险公司可以单独作为被告,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作为单独被告赔偿受害人。
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负责垫付。 但是,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目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大致分为:
一、对事故后果负直接责任的驾驶员,驾驶员本身就是车主,就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二、驾驶员并非车主,而是在办私事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暂时替他支付赔偿费。
三、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赔偿对方10%的损失。
四、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驾驶员在执行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那么驾驶员一般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责任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赔偿,但是道路交通事故是由于驾驶员违章驾驶而造成的,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五、机动车转卖后未过户,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于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