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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涉嫌卖假药 生产销售假药罪
发布日期:2020-06-05    作者:李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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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近日,张女士购买了一种专治糖尿病的特效药,但觉得一点也比见效,在随后的调查中,该药品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为假药。该药店销售假药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我国刑法是如何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罪的?
药店涉嫌卖假药 
        辽宁省铁岭市的张女士患糖尿病多年,一个偶然的机会,她在附近的药店里听说了一种专治糖尿病的特效药——茯苓山药片。这种特效药不仅具有服用量小、见效快的特点,更适合消费者长期使用。张女士当时就买了五盒,之后一直坚持吃了一年多。张女士觉得这个特效药一点也不见效,吃完之后也觉得这个药有问题,后来发现药盒上的批准文号有问题。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取证以及检测发现,这个药品使用的是已经被废止的食品批准文号,而且茯苓山药片虽然名为中药,但实际上它添加了含有格列本尿盐酸米格列铜、盐酸二甲双胍和盐酸苯乙双胍四种西药的降糖成分,因此被辽宁省铁岭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定性为假药。另据专家介绍,茯苓山药片的服用剂量表述得很模糊,如果服用过多很容易对人体生命造成危害。
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本罪中行为人往往是出于营利的目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选择性罪名,包括生产和销售两种行为,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同时实施。如果行为人同时具有上述两种行为,仍视为一个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生产、销售假药罪在法条中明确规定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即说明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危险犯。而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则属结果加重犯,对其处以较重的刑罚。本罪在主观上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是假药,且认识到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而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不要求以牟利为目的。 
        本案中,药店销售的茯苓山药片使用的是已经被废止的食品批准文号,名为糖尿病特效药,实为假药,该药店在明知是假药且明知该假药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下,无视患者的生命安全、无视国家法律,继续销售该药品,虽未造成损害,但已经达到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的既遂。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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