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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贷款限制借用他人名义购买商品房,房屋所有权归实际购房人
发布日期:2020-06-04    作者:怀向阳律师
【案情简介】
  2007年,在某市上班的张女士打算买房,而她的户口不在该市。当时非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购买房屋,在办理银行贷款时会受到诸多限制。为规避限制,张女士和有本市户籍的好友王某协商,借用王某的名义购买本市某小区商品房一套。2007年9月,张女士与王某签订一份协议,协议约定某小区商品房系张女士出资,以王某之名购买,房屋产权归张女士所有,房屋由张女士实际居住使用。王某以自己名义向银行申请贷款,所带款项由张女士归还。后诉争房屋登记在王某名下。后因房价大幅上涨,王某提出要求张女士支付补偿款20万元。张女士予以拒绝。王某要求张女士从争议房屋中搬出。张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
  争议房屋归其所有。
  被告王某辩称,房屋产权以登记为准,且该房系以自己名义向银行贷款,今款项尚未还完,与张女士签订的协议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是无效合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庭审中追加某银行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张女士当庭表示可以一次性付清银行欠款,后法院判决争议房屋归原告张女士所有。
  【律师说法】
  双方签订的协议从内容上来看,是一份借名购房协议。双方签订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虽然该协议违反了银行贷款的相关规定,但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该协议合法有效。
  该房屋所有权证虽登记王某为所有权人,但张女士与王某已约定该房屋为张女士所有,且张女士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对于银行的贷款张女士也一直如期归还,且张女士已明确表示可一次性付清银行欠款,银行也表示同意。故张女士要求确认该房屋为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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