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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卖家以次充好糊弄顾客 法院判决3倍赔偿
发布日期:2020-06-04    作者:李丹律师

中国法院网讯 (蒋书文)
   王某在手机店购买指定品牌型号手机时,商家却将一款外观相似、型号不同的手机以次充好卖给王某,近日,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尚家以价款三倍进行赔偿。
  2018年10月,王某到刘某经营的手机店购买手机,王某看中一款手机,双方商定售价2498元,王某按约定给付价款人民币2498元后,刘某拿给王某一款和王某看中的外形大小、颜色一样的手机,同时向王某出具了收款收据。回家后经仔细阅读相关随机说明书等材料,发现所买的手机不是之前选中的手机。王某立即赶到手机店,要求更换,却遭到刘某拒绝,王某要求退货,刘某也不同意。王某将刘某及其经营的手机店起诉至定远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三”。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此法院支持王某要求刘某退款并赔偿3倍价款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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