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3年前,万先生相信了开发商打出的“购买商铺10年包租”的广告,购买了一套某商铺并做了产证。后来开发商入股组建了一家运营公司,万先生与该运营公司签订了一份10年的运营合同。按照该合同,从第4年起,每过半年可收取一次商铺收益,如果随意中断合同则属于违约行为,需要作出相应的经济赔偿。
而事实上商铺一直没有对外招商和出租。3年后,万先生并没有按时收到租金,运营商发函通知商议商铺事宜。见面后,运营商口头提出让万先生退回商铺。万先生认为,运营公司中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应该作出相应赔偿,但遭到对方的拒绝。
以为自己理由充足,万先生便去法院起诉运营商,要求以此解除商铺运营合同并按合同主张赔偿。但法院判决解除商铺运营合同,但不支持赔偿主张,还要万先生承担诉讼费。理由是开发商和运营商是两个独立法人主体,而且商铺运营合同没有“包租”文字;其次是万先生起诉运营商违约证据不足。这让万先生不能接受。
一审败诉后,万先生不服。明明万先生是受害者,为什么还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现在运营商口头提出退回商铺,这不是明显违约吗?
【律师说法】
售后包租暗藏许多风险,因此该行为已被明令禁止,可目前楼市上仍有不少变相售后包租的现象存在。开发商与运营商虽然具有股权关系,甚至是“父子关系”,但在法律上,这两者都是独立的法人,独自承担权利和义务,这就如同父亲和儿子是两个独立的成年人,父亲欠下的债务,在没有特别约定或法定的情形下,儿子是没有义务去偿还一样。
即便法院知晓开发商与运营商是“父子关系”,或者开发商曾宣传运营商包租,但因为万先生是与运营商签订的合同,而合同中运营商并未承诺“包租”,所以这就是法院不能作出“由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原因所在。
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万先生起诉运营商,主张其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应当提供支持主张的真实、客观的证据。现在万先生与运营商的合同中没有“包租”约定,如果万先生需要证明开发商的包租承诺就是运营商的包租承诺,那么必须提供有关的证据,否则万先生只能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