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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
发布日期:2020-06-04    作者:丁嫣律师
  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如何判定
  (一)凡出现下列问题之一者为质量问题
  1、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以下的;
  2、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但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问题。
  (二)凡存在下列条件之二者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一万元(含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
  2、影响使用功能和工程结构安全,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三)凡出现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严重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五万元(含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
  2、严重影响使用功能或工程结构安全,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3、事故性质恶劣或造成二人以下重伤的。
  二、建筑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界定
  1、质量不合格
  根据我国GBT190002000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规定,凡工程产品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就称之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使用要求或合理期望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
  2、质量问题
  所有的不符合质量要求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低于5000元的称为质量问题。
  3、质量事故
  凡是工程质量不合格,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处理,由此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以上的成为质量事故。
  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答疑
  网友提问:
  我在建筑工地发生工程质量事故,要如何处理呢?
  律师回答:
  1、发生一般工程质量事故要及时报告,由公司组织项目经理部将事故情况查清,提出处理方案和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经理部不得在未批准前自行处理。
  2、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司,并要求各相关单位在五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直接报告市建委质量处、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及公司,其中结构倒蹋事故应在3小时内用电话报告上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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