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近日,苏州一位老先生到公证处为自己立了一份公证遗嘱,想在自己百年后把价值一百多万的房产遗赠给照顾自己六七年的保姆,这一举动在网络上引发了热议。
从法律角度的来说,老人有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但有部分人认为保姆是收钱做事,现在拿了工资又拿房子有违公序良俗,应该认定这份遗嘱无效。
这不由得让人想起以前新闻中的另一个案例:一位中年人在病重时其妻子对其不闻不问,他的情人却悉心照料,中年人在去世前立了公证遗嘱将自己的房屋送给情人,然而在中年人去世以后,法院以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判决该遗嘱无效,房屋由中年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法院认为,如果遗嘱有效,将在一定程度上默认第三者破坏婚姻的风气、助长背弃婚姻的恶俗,将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那个案例也同样引发了社会的讨论,我们先不论它是否真的违背公序良俗,但显然这两个案例相距甚远。
在这次这个案例中,老人将房子赠与保姆的原因,是在他的生活中他感受不到他的孩子对他的照顾。他每天睁眼闭眼都是那个保姆,也许早就在心里已经把保姆视作了自己的孩子。对他来说,他并不是把房子送给别人,只是送给了自己的孩子而已。而老人真正的孩子们现在还不知情,等到了解事情后也许也会感到委屈:我们每天辛勤上下班,努力挣钱为父亲找一个好点的保姆照顾他,到头来父亲却把房子送给了保姆,这是什么道理。其实大家都没有错,只是站在不同的角度看问题。等到我们老了,待在一个空寂的房子里,唯一的陪伴只有一个保姆甚至只有一只猫、一只狗,我们又会做出什么选择呢?此前一些老人留下遗嘱要将遗产赠与养育多年的猫狗的新闻也许一定程度上能回答这样的问题。
从法律上来说,只要老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也没有其他无效事由,那么遗嘱就是有效的。房产作为老人自己的财产,他愿意如何处分,也是他自己的选择。
另一方面,我们的法律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老人可以和某人或某机构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老人去世前由他们照顾,老人去世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他们。
此外,《继承法》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按照第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到,法律是鼓励社会各界照顾陪伴老人的。
而作为子女,从经济上赡养老人是应当做到的,这是对老人抚养子女长大的回报,而非让老人将房产留给子女的条件和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