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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保险公司需要的材料及遵循的程序
发布日期:2020-06-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在申请筹建阶段要提供以下材料:

  (1)筹建申请报告;

  (2)筹建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投资人股份认购定向书及其背景资料,包括机构性质、组织形式、成立时间、审批部门、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5)筹建负责人和拟担任保险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简历及资格证明;

  (6)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2.筹建申请经保监会初步审查合格后,即进入筹建阶段,筹建期最长不超过1年,其间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业务活动。保险公司申请开业必须向保监会提交下列资料:

  (1)开业申请报告;

  (2)中国保监会认可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3)拟任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简历、公司人员的基本构成情况;

  (4)营业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文件

  (5)公司章程(草案)

  (6)3年经营规划的分保方案;

  (7)拟经营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8)计算机设备、软件配置情况的报告;

  (9)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3.保监会自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正式申请文件之后,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逾期未答复的,视为不批准。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凭此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的设立与我国保险公司的设立略有不同。凡外国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经过中国保监会的许可,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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