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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的小孩不慎坠楼,物业公司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20-05-27    作者:崔新江律师

房屋平台不是开放性的营业场所和公共场所,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没有任何安全保障的法定义务。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应由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构成。
       周XXXX、高XXXX作为周XXX的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没有对孩子尽到安全教育义务,周XX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通过消防通道门到楼顶玩耍,攀爬防护墙,不慎坠楼死亡,该后果应由监护人周XXXX、高XXXX自己承担责任。 
       事发楼顶虽然属物业公司的管理范围,但双方并没有每天几时必须对楼顶进行巡逻的管理约定,而经查明通往楼顶的门属安全出口(消防通道门),其安装管理符合法律规定,楼顶四周的防护栏也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即事发楼顶本身不存在造成周XXXX坠楼的安全隐患,若周XXXX没有去攀爬防护栏就不可能从该防护栏处坠楼,故是周XXXX故意攀爬防护栏的行为导致了悲剧的发生,物业公司已尽到了合理的管理义务,对造成周XXXX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受害人周XXXX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周XXXX、高XXXX对其负有法定监护职责,但事发当晚,周XXXX、高XXXX有事外出,周XXXX放学后因钥匙忘在学校而进不了家,导致晚上约9时了还与伙伴在楼顶玩耍,并在玩耍中因攀爬防护栏而不慎坠楼身亡,故该损害后果应由周XXXX、高XXXX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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