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入院治疗后发生医疗事故
2010年2月4日凌晨35分,原告林某因预产期产生疼痛到被告卫生院待产,主治医生检查后认为原告初产好,可以在被告处待产,之后即离开卫生院,也没有安排其他医护人员值班。凌晨4时,林某胎膜自破,出现剧烈疼痛,至第二日早上6点多钟,被告才开始进行助产治疗。林某生产过程中,胎儿出现生产困难问题,当日10时家属要求强制转院治疗。转至的妇保院接诊时,在胎儿头部已经露出的情况下让林某自己走下楼梯而没有使用担架。
产后,新生儿出现脑瘫、智力低下以及癫痫病症状。2011年9月5日林某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医疗事故争议属于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卫生院承担次要责任。
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83654.03元。其中包括原告新生儿医疗费32449.95元、误工费36197.70元、伙食补助费7600元、护理费34286.85元、残疾赔偿金310230元、残疾用具费2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504元、交通费6315元、住宿费(包括房租费)4790元、营养费2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后续治疗费65792.90元、打字复印费1305元、鉴定费10700元,共计570181.14元;原告林某医疗费4373.60元、误工费5084.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40元、陪护费2675.19元、交通费500元,共计13472.89元。
法院判决:未成年人的误工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后续治疗费不予支持
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2012年)的有关规定,被告卫生院赔偿原告新生儿医疗费、住院期间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复费、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定残后的护理费(满7岁止)等经济损失183083.88元(457709.70元×40%)和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人民币213083.88元;被告都安妇幼保健院赔偿原告林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653.29元(6532.89元×10%);
律师说法:医疗事故赔偿有具体项目及金额计算的规定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包括11项,具体为: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与此同时,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和额度标准也于上述条例中得到了法定规范,因此如今法院的赔偿金额确定已经有法可依。
文章摘自网络,侵权自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