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起诉分割房屋期间男方父母起诉索要房屋所有权
圣典婚姻家事普法
如何应对借名买房的诉讼
(标准案例示范 )
庄荣华律师讲解步骤与技巧
(2019-11-11结案)
建邺区物权纠纷案件
遭遇:
委托人系女方,离婚案件进行当中,我方要求离婚案件中处理该房屋的分割确认问题,而男方父母在女方起诉离婚期间要求确认该房屋系男方父母所有,并且男方父母占有该房屋相应比例份额,此种专业法律问题当事人最终委托专业婚姻家事律师庄荣华,争取自己利益最大化;
诉讼决心:
无路可退!!!
坚决维权!!!
目标:
这一次彻底解决问题
诉讼简要经过:
法院立案---法院通知开庭---判决时间:2019年11月11日
南京建邺区法院-民庭王娟法官
案件结果:
1、驳回原告全案诉讼请求
本案核心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第一、借名买房是否确实存在,在法律层面是否成立
第二、如果成立,那么原告(男方父母)应当占有该房屋多少百分比的份额
本案律师法律服务:
1、律师对本案原告起诉核心案情进行法律梳理
2、律师书写应诉思路和证据清单、法律风险控制意见书
3、律师与法院沟通律师法律服务意见
4、律师指导当事人开庭重点和庭审言辞
5、律师集中认真全面的论证本案不存在借名买房的法律特征
6、律师集中论证我方观点在司法实践成立的依据和相关案例
7、律师论证原告出资行为即对于被告的赠与,不属于借名买房行为
通过两次法庭组织庭审,最终我方的意见被法庭采纳
原告方虽有出资证明材料,但法庭未能有效的认定原告确实存在借名买房事实,应当说借名买房这种诉讼具有一定难度
至此本案终结,当事人的主要诉讼愿望得以满足
附裁判文书: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苏民初号
原告:A,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B,女,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
被告:C,男,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告:D,女,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荣华,律师。
原告A、B与被告C、D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虽A、B称案涉房屋系其借C名义购买,但因A、B未就出名人与借名人于购房前已达成一致约定予以充分举证,不足以证实案涉房屋系其借C名义所购。案涉房屋系C婚前购买,A、B该项出资应视为对C个人的赠与,又因该房屋贷款由C偿还,故案涉房屋应属C所有。C后将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为其与D共有,应视为C将案涉房屋产权份额赠与D,且已履行完毕。综合以上分析,A、B以其系案涉房屋共有人为由要求按出资比例确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A、B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32000元减半收取16000元,由A、B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南京婚姻诉讼安全指导平台-庄荣华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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