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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付款损失的承担
发布日期:2020-05-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付款人在进行付款时,只需对所提示的票据进行形式审查,并无实质审查义务。付款人在履行法定审查义务后进行的付款是有效付款,即使发生错付,亦可善意免责。但在下列情况下,付款人须承担付款的损失:

  1.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如因恶意或重大过失欠缺对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有效证件的审查;欠缺对票据记载事项的审查包括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否完备、是否有绝对有害的记载事项、背书是否连续等的审查;对在公示催告期间的票据进行付款的;收到止付通知后进行付款的。

  2.对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发生错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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