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离家打工杳无音讯,多年后却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家抚养孩子的丈夫,是否有权要求对方补偿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下面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妻子离家多年诉离婚
胡某与李某于2001年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次年胡某生下长子李某斌,2007年生下次子李某辉。2008年,胡某以家里没有经济收入为由撇下两个年幼的儿子独自一人外出打工,近十年音讯全无。2017年5月,胡某向平远法院起诉离婚,称婚前对李某缺乏了解,婚后李某脾气暴躁,难以沟通,且有赌博恶习,屡劝不改,对家庭不负责任。分居多年,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双方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她与李某离婚,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由被告李某抚养。
法院判决:女方补偿并继续支付抚养费至儿子成年
法院作出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均由被告李某抚养,原告胡某须一次性支付离家期间对子女的抚养费5.6万元,并按每月500元的标准于每月9日前支付李某斌、李某辉开庭之日起至两人年满十八周岁止的抚养费。原、被告共同按贷款合同约定向广东平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偿还所借1万元的农户小额贷款本息。
律师说法:妻子离家多年诉离婚,丈夫能否索要孩子抚养费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在本案中,胡某离家多年,与李某分居生活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胡某起诉离婚,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儿子长期随被告生活,也表示愿意继续随被告生活,故应该由李某抚养,由胡某按月支付儿子抚养费。胡某在庭审时自认其确实自2008年开始未支付过抚养费,故李某要求原告补偿儿子抚养费的请求,应当成立,但李某索要抚养费的数额及计算方法无合法的依据。但是胡某目前并没有工作,没有任何收入,但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胡某应从2008年1月开始按每个月5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给婚生子李某斌、李某辉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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