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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伤,雇主赔还是房东赔?
发布日期:2020-05-20    作者:李建录律师
雇员受伤,要求雇主与其厂房出租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否于法有据?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
      高强承租了苏州骏飞塑业公司的厂房作为工作地点,并聘用了张猛从事机床工作。2019年1月,张猛工作时手臂被卷入机器,致右臂完全离断,当即被送医院救治。经鉴定,张猛的伤情构成五级伤残。双方因相关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张猛遂诉至法院,要求高强赔偿其损失66万余元,苏州骏飞塑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被告高强在案外人许飞处承租厂房并交纳租金,但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协议;事发厂房的产权人是常熟市金金不锈钢制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与案外人许飞系亲戚),其同时向高强、苏州骏飞塑业公司出租厂房,但厂房空间使用并未作明确分割。被告高强在原告张猛入职前曾对其进行安全讲解与指导,但并无正规培训。原告的工作内容是用工具将塑料大粒子投入机器(类似粉碎机)转换成小粒子,但事发时原告用手将大粒子投入机器,而非使用配备工具。
      法院认为,根据租赁协议的履行情况,二被告间未构成租赁或挂靠关系,被告苏州骏飞塑业公司并非适格主体。原告作为成年人,向被告高强提供劳务时,应当对自身安全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工作时,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操作。事故导致原告受伤,其自身具有一定过错,因此,原告张猛应按照其过错程度自负一定的责任。
      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原告张猛同意撤回对苏州骏飞塑业公司的起诉,并与高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高强赔偿原告张猛因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80000元,分期履行。(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根据相关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应当由侵权人与被侵权人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涉及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必然要求出租人对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作为出租人,仍然应当遵守有关租赁合同的规定,保证交付的租赁物没有质量问题或权利瑕疵。作者单位:常熟市人民法院 作者:董飘洒 曾庆会 北京劳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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