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开发商隐瞒房屋被抵押的事实
据原告黄女士诉称:去年11月,她和深圳某公司签订了《房产临时认购协议书》,并交付了定金,约定购买该公司在福田区建设的一处房屋。当时该公司向她声称“拥有该房屋的完全产权”。后来她向产权机关查询得知:在签协议之前,该公司早就将该房屋抵押给了银行。得知这一情况后,她多次找该公司交涉,但对方不愿退还已收取的购房款。
黄女士认为,深圳某公司在订立认购协议书时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被抵押的事实,遂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深圳某公司撤销购房协议,返还已交的1.1万元购房款并加倍赔偿1.1万元,承担其档案查询费、误工费等共计1250元。
法院判决:出售被抵押房产被判双赔
在法庭上,深圳某公司辩称:该房产确实已被抵押给银行,但该公司在与黄女士签订协议之前,已告知黄女士房产被抵押的事实,银行也同意该公司销售被抵押的房产,何况目前黄女士没有遭受任何损失。黄女士没有按时交纳房款,违约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其起诉。
由于深圳某公司没按时提交能证明“在订约时已告知黄女士房产被抵押”的有效证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深圳某公司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没有如实向购房者说明房产已被抵押。法院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一审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房产临时认购协议书》,深圳某公司返还黄女士已付购房款1.1万元,并支付赔偿金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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