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高管鲍某明被指性侵养女一事持续发酵。据媒体报道,当事女孩的母亲将女儿“送养”给鲍某明,再次让“未成年人遭性侵”与“送养孩子”两个话题被热议。
//民间送养起源与问题//
所谓民间送养,准确的说是私自收养。
我国法律对于收养条件、放弃抚养权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但在现实中,一些人因为各种原因(如:不能生育、失去孩子、帮扶孤残儿童等)想要收养孩子,却无法满足法定的收养条件。另一些人由于自身原因(如:无力抚养;重男轻女等原因)不想再抚养孩子,于是就催生了“私自收养”的违法行为。
他们没有办理收养登记,自行建立了亲子关系或者类亲子关系。据中国日报网报道,以重庆地区为例,1992至2005年,私自收养的儿童将近19800个,而同期合法收养的孩子仅为5100人。
被私自收养的儿童处于原生家庭、国家监护与收养机制的罅隙之间,TA的人身权利(如: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受教育权等)很可能会受到侵害,导致遭遇性侵、虐待、遗弃等。
2013年,河南省兰考县“爱心妈妈”袁厉害收留无家可归儿童的处所发生火灾,7名孩子死亡。2018年,河北武安市“大爱妈妈”李利娟收养过百名孤儿,最终因敲着勒索等罪名被判刑。这些都是集聚性的、极端的私自收养案例。
//以收养为名的黑产链//
除此之外,以收养为名还滋生出了相关的黑色产业链:贩卖婴儿产业链、出生医学证明产业链。
有些人收留孕妇,以收养为名卖孩子。2019年,湖北公安破获的一起案例中,涉案的QQ群里有大量交易信息,涉案人员将交易费用说成营养费用,而且有特殊的暗语。
另外,某些医疗机构也存在违法现象。为了给私自收养的孩子上户口,收养人往往通过地下渠道,高价向医疗机构购买真实的出生医学证明。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全国特大网络贩婴案主犯周代富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上百份出生医学证明,然后又以5000元至12000元不等的高价卖出,从中获利约60万元。
专家呼吁,面对私自收养的违法乱象,一方面要在个案中及时充分地去救助受害人、惩治侵害人,另一方面要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等解决私自收养问题。例如建立起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平台,来汇总、匹配需求和资源。
//关于送养和收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针对生父母能否任意送养孩子、收养孩子需满足的条件、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民间送养收取“感谢费”或者“营养费”的行为是否违法等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律师。
01生父母能否任意将孩子送养?
生父母能否送养子女,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首先,我国现行的收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被送人和送养人的主体范围均做出了明确规定,只有同时符合,才能送养。
关于被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4条规定,以下三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作为被送养人: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关于送养人的一般范围,收养法第5条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这三类主体可以作为送养人。
生父母除非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原则上不能以放弃抚养权为由,私自将孩子送养。但收养法第7条也做了例外规定,即年满35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4条第3项、第5条第3项、第9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举例来说,符合收养法规定的其他条件时,父母可以将13周岁的孩子,送养给孩子的伯父(38周岁,膝下没有子女),这属于亲属之间“过继型”送养。
其次,收养法对送养子女还提出了以下要求或限制,送养需要满足相关条件。如:(一)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二)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得将其送养,但父母对该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02想要收养孩子需满足哪些条件?
一是收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才能实施收养行为。根据收养法第6条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一般情况下,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但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条件(一)即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二是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特殊规定。为维护社会公德,保障被收养人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该条的限制。如收养13周岁的女孩,收养她的单身男性,要比她大40周岁以上,即满足53周岁以上的条件,而有血缘关系的大伯收养她时,就不受该条的限制。
四是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此外还需要注意,收养的孩子如果达到一定年龄时,收养前要征求孩子的同意。收养孩子时,除被送养人、送养人需具备法定条件,收养、送养双方自愿外,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同意。
03收养关系成立后能否解除?
收养关系的有效成立,需要有符合法律规定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和送养人签署收养协议,并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协议是由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签署,被收养的孩子属于收养法上规定的养子女,收养关系能否解除要分情况讨论。
养子女未成年的,属于无行为民事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解除收养关系。根据收养法第26条、27条的规定,在此期间收养人也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可以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养子女的同意。如果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如果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和养父母之间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收养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应当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04收“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
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行为是否违法不能一概而论,具体要考虑收取“营养费”“感谢费”的数额和目的 、送养子女的原因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的规定,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收养法第31条的规定,如果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民间送养收取“营养费”“感谢费”,如果是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根据我国刑法第240、241条的规定,孩子父母涉嫌拐卖儿童犯罪,收买人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
另外,在收养和送养中如果对儿童有猥亵、性侵、非法拘禁、绑架等行为的,还可能涉嫌猥亵儿童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遗弃罪、强奸罪等,都会被依法处罚。
每个孩子都是独立的个体,他们不是生父母或者养父母的附属品,送养、收养需遵守法律相关规定,以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为出发点。合法收养,是对孩子的保护,也是对收养人、送养人的保护。
//知乎、QQ对儿童“送养”信息进行回应//
4月13日下午,针对媒体调查报道中涉及到的知乎平台存在儿童“送养”信息,送养小孩售价10万起一事,知乎平台官方帐号“知乎小管家”就此事作出回应,“对知乎网站内‘送养’相关信息进行了全面的清理,并对相关帐号进行永封处置。”
该消息称,监测到个别用户在站内发布“送养”等可疑信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自签订收养协议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知乎方面目前已对相关违规内容进行了处理;同时,也升级了安全策略,对相关新增可疑信息做主动筛查。用户如果发现类似违规内容,欢迎随时举报。
4月14日上午,腾讯QQ安全中心在其官方微博称,接到用户举报,有人利用QQ群组进行“儿童送养”违法犯罪活动。对此,QQ安全中心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举报信息进行核实,确认后已对相关帐号及QQ群组进行了封停处理。
公告还表示,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严禁买卖儿童或借收养名义买卖儿童。对此类违法行为QQ安全中心一贯持零容忍态度,将不断升级安全策略,严厉打击利用QQ及QQ群组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灰色的网络“送养”江湖,不容继续存在//
近来多家媒体所揭示的网络“送养”生态,其实大同小异:真真假假的收养供需信息以或明或暗的方式充斥在各类互联网平台,其中不少都属于明码标价的“交易”。虽然这一灰色地带中,收养方和寄送方的动机,不能一概而论,但其中的风险,已经不容忽视。
针对网络“送养”的灰色地带,舆论此前就有过多轮讨论。由于其同时包裹了多个议题,如合法收养门槛的高低、未成年人保护的边界、儿童拐卖的打击等等,目前来看,情况仍然复杂。
但从媒体调查、学界反馈看,一些共识是具备的。比如,面对日益壮大的网络“送养”灰色产业链,建立更完善的治理网络已刻不容缓。这种有专业化、产业化之势的灰色“送养”模式,同时可能伴随着儿童拐卖、性侵等多种罪恶,在任何社会都是挑战法律和道德底线的行为,一旦不能被有效管束,就很可能形成多个层面的破坏效应,因此必须加以有效治理。
网络平台也应该守土有责,加大信息排查力度,彻底压缩灰色交易在网络的藏匿空间。目前,媒体调查都能发现不少线索,证明其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
另外,网络“送养”江湖中,也不乏有部分是属于合理的收养需求被迫转入“地下”。那么,要压缩这一灰色地带,就需要通过优化合法收养的门槛和渠道,为合理收养需求开更多“正门”。
其实,合理的收养行为,对收养方和被收养对象来说,本身都是需要保护的善举。因此,不让一些不法行为随意染指这片本该受到严格保护的“净土”,可谓当务之急。“高管性侵养女事件”揭开了问题一角,是时候明确:灰色的网络“送养”江湖,不容继续存在下去。
综合自 法制日报 新京报 法治周末 知乎 腾讯QQ安全中心 澎湃新闻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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