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13年6月21日22时许,陈某驾驶载王某的重型普通半挂车沿212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14KM﹢300M处时,驶入对行车道,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张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失火,致三人当场死亡,后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王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的继承人将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和张某及陈某的继承人起诉到法院,请求双方赔偿其损失650 764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主张应将死者张某和陈某的的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予以处理,来赔偿原告方的损失。
【法院观点】对于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来处理,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中的一种赔偿项目,是财产性的赔偿,属于遗产,所以原告可以主张用死亡赔偿金来赔偿损失。
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死者亲属的财产,不属于遗产。原告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赔偿损失。
【律师说法】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范围,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以公民死亡时所有的财产为限。死亡赔偿金是在受害人基于死亡的事实获得的赔偿,故不符合遗产的法律特征。因此,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处理,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公民的遗产包括:(一)公民的合法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是这样解释的: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人身伤亡时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第三,死亡赔偿金是一种特殊的财产,填补的是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生活资源的减少丧失,是对受害人家庭损失的弥补,对死者家庭利益的赔偿,不应属于死者的遗产范围。死亡赔偿金的受益人只能是死者的近亲属。
第四,从死亡赔偿金产生的法理分析,受害人如没有死亡,便没有死亡赔偿金的发生;受害人一旦死亡,则其民事主体资格消亡。在受害人死亡这一法律事实出现时,便在加害人与受害人亲属之间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既然死者不再是权利主体就无需进行救济,近亲属依其与受害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直接享有相关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已经死亡,如果将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就可能认为死者本人还取得了财产。向不存在的民事主体赔偿,既不符合逻辑,在法学理论上也存在障碍。
综上所述,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的补偿,归死者近亲属所有,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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