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继承始于罗马法的按股继承。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即只有被代位人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才可以成为代位人,并不受辈份限制。继承祖父遗产,养子女和继子女可否作代位继承人?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代位继承祖父遗产
贾某乙与贾某甲的父亲系兄弟关系。贾某甲的祖父于2013年9月23日去世,留下房屋一间。贾某甲父亲先于祖父死亡,贾某甲有权代位继承相应的遗产份额,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贾某甲代位继承祖父的遗产房屋半间。
法院判决:驳回贾某甲要求代位继承遗产房屋半间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虽长期与贾某夫妇共同生活,但至贾某去世,双方始终未办理收养登记,未形成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故原告与贾某夫妇的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贾某甲对于贾某的遗产并不享有代位继承权。对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贾某甲要求代位继承遗产房屋半间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否作代位继承人?
外国法律中无继子女法律地位的规定,继子女如果被继父或继母收养,按养子女对待,否则无权利义务关系。
对于养子女,多数国家规定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养父或养母的直系尊亲属的财产。这些国家的理论认为,收养的效力及于养父母的血亲。这种主张有利于稳定收养关系。美国等一些国家则认为,收养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的事,收养合同的效力不及于收养合同以外的其他人。因此,养子女不能代养父或养母之位继承养父或养母的直系尊亲属或其他血亲的财产。
我国收养法第22条明确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因此,养子女亦可作代位继承人。丧失和放弃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者,是否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罗马法对此采取肯定说。法国民法典第744条仿罗马法,明确规定:“任何人如曾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仍得代替被继承人的地位。”第一,代位继承人系基于自己的固有权利直接继承被继承人,而不是基于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间接继承被继承人;第二,丧失和放弃继承权仅具有相对的效力,丧失或放弃对被代位人的继承权,不影响其对被继承人的继承权;第三,各国民法对此均无禁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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