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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某医疗科技公司股东在一诈骗案件中取得 不予起诉决定
发布日期:2020-05-18    作者:110网律师

律师为某医疗科技公司股东在一诈骗案件中取得
不予起诉决定

关键词
不予起诉 抗击疫情 民营企业保护

案件概况:
        曾某系湖南某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因2014年的诈骗行为被湘潭市岳塘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2020年1月7日,曾某按办案干警通知到公安机关解决与被害人的赔偿问题,当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曾某家属委托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彭义军、田燕军律师担任曾某辩护人。2020年1月9日,辩护律师会见了嫌疑人曾某,了解到案情后,做嫌疑人及家属的工作,要他们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2020年1月14日,嫌疑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后,被害人出具谅解书。2020年1月21日,经辩护律师申请,岳塘公安分局决定对曾某取保候审。 
        春节期间,因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以下称“新冠肺炎”)的影响,包括湖南省在内的全国其他省份进入公共卫生一级响应,全国的抗疫战斗打响。期间,曾某作为某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积极调动抗疫物资,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医院提供中心氧房供氧分子筛,为莆田市荔城区医院提供中心供氧系统改造设备,为浏阳市人民法院提供后勤保障,为抗疫作出了积极贡献。 
        辩护律师敏锐的发现曾某在特殊时期的社会贡献,加上曾某在本案中的全案表现,为曾某争取不予起诉具有现实条件。 
        一、曾某具有自首情节。曾某是在接到办案警官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的,并且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讯问中积极配合,如实供述,曾某依法可认定为自首。 
        二、曾某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辩护律师在得知案情后,说服曾某及家属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及时了解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进展,赶在检察院批捕前取得被害人谅解,并顺利办理取保。 
        三、曾某系民营企业创办者,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司法环境背景下,结合曾某及某公司为抗击新冠肺炎所做的贡献,对曾某作出不予起诉有现实的基础。辩护律师通过企查查发现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包含医疗用品及器材的设计、安装、销售;制氧设备、卫生消毒用品的销售;专用仪器仪表安装服务;医院污染水处理工程施工活动等。辩护人通过与曾某的进一步交流,得知曾某在疫情期间做出的具体贡献,辩护律师形成了核心辩护思路“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为主要辩护点” 
        2020年5月6日,辩护律师向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提出对曾某不予起诉申请。2020年5月11日,岳塘区人民检察院就曾某诈骗一案作出不予起诉决定。

案件评析: 
        本案能取得不予起诉的辩护结果,基于两个原因。一是本案家属及时委托辩护律师,在律师的及早介入下,为当事人提出了最优的辩护方案。二是辩护律师敏锐的洞察力,辩护人在了解到曾某在疫情期间的行为后,为当事人找到核心的可做不诉的角度。本案最终的结果是较为理想的:被害人得到了足额的赔偿,消除了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冲突;嫌疑人在被侦查、被移送审查起诉的过程中,认识到自身行为给社会和被害人带来的负面影响,并能认罪认罚,悔过自新;因为曾某未被公诉到法院,因此没有留下案底,便于曾某更好的经营某公司,稳定了某公司的员工、使得某公司得以存续。曾某表示将继续为抗击新冠肺炎作出自己的贡献,做一个对社会有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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