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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民法考点精讲:代位权的行使
发布日期:2020-05-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代位权的行使方式

  代位权只能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诉讼的方式行使。

  ①管辖法院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②诉讼当事人的结构为:(a)原告:债权人。(b)被告:次债务人。(c)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务人(注意,法院“可以”追加而不是“应当”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数额应与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数额“大致相等”,也不得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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