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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赔损失 相关债务可追偿
发布日期:2020-05-12    作者:丁嫣律师

案例简介:保险公司理赔后,向债务人索赔
        2011年6月1日,小王与xx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动车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11年6月5日0时至2012年6月4日24时,保险期一年。2011年11月8日,小王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南三环高速公路时,与小李驾驶的路虎探索者5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车辆严重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小李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小王与小李关系较好且小王自认为有保险,虽免除债务10000元。事故发生后,xx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只向被保险人小王支付保险金7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为求偿权。肇事车辆在绿绿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于是xx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小李和绿绿保险公司赔偿7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经调查,上述案件属实。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小李和绿绿保险公司于十日内向花花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

律师说法:代位求偿权问题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因此,xx保险公司在向小王支付保险金后可向小李与xx保险公司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未赔偿保险金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本案中,小王放弃10000元赔偿金,xx保险公司因此只赔付73878元。 
        以上为保险合同中代位求偿权的分析,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咨询的问题,欢迎致电xx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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