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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马石”与“画马石”之争——商标侵权怎么办?
发布日期:2020-05-08    作者:陈水金律师

案情简介
      本案是本人代理的一起跨省商标侵权案件。原告系晋江本地一家成立于2010的食品公司,主要经营罐头食品行业。被告之一系杭州的食品商行,另一个被告是蒲田的一家食品公司,亦主营罐头食品行业。原告公司持有“画马石”这一品牌,经过多年经营,该品牌在水产罐头、水果罐头等细分领域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画马石”品牌在相关公众中知名度和影响力较高。原告分别于2003年7月23日申请第3645206号“图形+画马石+拼音”商标和2004年7月27日申请第4188601号“画马石”商标。而被告所生产和销售的罐头产品中采用了“鱼马石”这个商标字样,且其产品外包装不论在颜色、大小还是标识上均具相似,极易发生混淆。因而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生产的罐头食品中的“鱼马石”这一商标侵犯了原告所持有的“画马石”的有关权利,“鱼马石”与“画马石”之争就此拉开。
法      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鱼马石”与“画马石”具有相似性,区别不显著,一般公众容易产生混淆,故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停止使用该商标,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之一——商标注册如何判定相似? 
      依照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在当下的商标申请驳回情况中,基本都是因为商标相同或近似而被驳回。因此,“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就成为商标是否能够成功注册的关键。但如何看待商标是否近似,不能只根据商标标识构成的要素是否近似为标准,还必须结合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以及相似商标的知名度进行综合分析。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需要明确的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是指被控侵权人使用在商品、包装、容器、商业交易文书、广告宣传等载体上,能够指示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标识;而被抄袭的注册商标必须为商标局核准通过的、由原商标注册证书上明确表现的样式。当然,这些都是较为抽象的法律条款,而真正影响商标近似性判定的标准,有更为具体和详细的条件:1、以该商标能够引起公众的注意力程度为标准;2、需要对商标的整体进行对比,同时对商标主要部分对比(对比需要在两个或多个商标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需要酌情考虑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4、注册商标所保护的产品和服务范围。也就是说,商标注册时对近似商标的筛查范围不仅包括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文字和图形组合后的排列组合方式、外观,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等最直接的方面,还会从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消费时,对特定商标的理解方面进行审核。而这一过程,却又参杂了很多审查员个人的理解和意见,使得商标注册过程中的近似审查变数颇多,也让商标成功注册的难度增加不少。因此,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也需要注意拟注册商标是否与已注册成功的商标近似,否则在申请过程中因商标近似而被驳回,浪费时间精力。 
      律师说法之二——发现商标被侵权了怎么办? 
      首先,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 
      因为只有在证据充足的情况下,才有利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审判机关对某一行为是否是侵权行为尽快的加以认定。因此证据是影响案件成败的前提条件。诉讼法中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为证据。因此我们在收集证据时,也要严格遵守这一原则。也就是说,我们要尽可能的去寻找与案件有关,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概括的说,我们这里所说的证据主要是指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被侵权人的在先权利证明文件。(包括商标注册证、商标的使用证明、与案件有关的获奖情况证明等); 2、被侵权人的品牌产品样本; 3、侵权产品样本; 4、购买侵权产品的证明。这里主要是指购买凭证等。在购买凭证上一定要注明,侵权产品名称、购买侵权产品的地点、侵权产品的价格、销售人的名称等事项。 
      第二步,我们在对证据进行了初步的收集整理后,应该向专业律师进行咨询。 
      专业人士会对案件进行初步的分析,并会对细节问题提供专业建议,有利于我们更好的办理案件。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对侵权案件的处理大体上有两种途径。 
      1、行政查处。这种方法的主要优势在于,查处力度大,查处行动快。对制假者和售假者打击迅速能有效制止侵权行为的蔓延。但单独使用这一方法,很难将法律赋予投诉人的权利用尽。这里所指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一般来说,侵权行为人因实施了侵权行为会给被侵权人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同时投诉人为制止侵权行为会投入一定的资金和人力,许多企业都希望侵权行为人应给予被侵权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现行的《商标法》、《产品质量法》里也有明确的规定,但由于通过行政机关请求赔偿,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难度,因此被侵权人权利不能用尽。 
      2、诉讼程序。适用这一程序的优势在于,查处力量大,投诉人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实施的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但诉讼程序相对复杂,投诉人很难在没有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单独实施。 
      具体两种方法哪一种更好的问题,笔者认为这里存在价值选择的问题,也要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三步,制作投诉书或起诉书。 
      投诉书或起诉书的制作要注意将事实和证据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以利于案件的顺利进行。投诉书或起诉书是直接影响案件进程的最直接因素,因此建议委托律师来完成。同时我国商标法明文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国家指定的组织代理”。换言之,外国人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办理商标侵权案件,应委托中国境内的律师代理。 
      最后,进行投诉或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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