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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交易合同后,能否要求返还预付款?
发布日期:2020-05-07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某某公司诉称:2016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某某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购买房屋提供经纪服务,并约定了双方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介绍案外人姜某二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号房屋,并积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房产交易告知书》,房屋交易价格为2580000元。《某某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9月21日给付原告经纪服务费125800元。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而延期付款的,原告有权追索滞纳金。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经纪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买卖房屋服务,被告应当如约支付经纪服务费。故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服务费125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一辩称:请求判令驳回原告诉请。原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其经纪服务项目,所以被告不应该支付相应费用。原告已经完成了看房、促成与业主交易合同项目,被告也已经按照原告的要求交付了费用180000元,被告认为该费用足以支付相应的报酬,因此被告不应该再另行支付。我多次向原告公司沟通希望他们起诉走法律程序,但是原告工作人员去找经理协商,自称经理的刘某找我说要协商解决,后来书写了收条,我给付了刘某和高某180000元,用于解决问题,刘某和高某是得到了公司的授意,是职务行为,并不是他们的个人行为。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服务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每个项目和服务的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某某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只明确了按照一个点收费,没有明确分项的标价。 

        二.法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某某公司与被告张某一签订了《某某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承购)》,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包括:“1.提供与购买房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市场行情咨询;2.提供甲方意向购买房产的真实信息并促成签订房产交易合同;3.对符合甲方基本要求的房产进行产权调查和实地看房;4.指导甲方签订房产交易合同;5、协助查验并接收房产、附属设施及家具设备等;6.代办产权过户手续;7、代办贷款手续”被告按房产交易合同中房价款的1%支付经纪服务费,支付时间为房产交易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如未能按时将约定经纪服务费支付给原告,每逾期一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为经纪服务费的1‰,直至经纪服务费支付完毕日止。 
        当日,被告在《房产交易告知书》上签字确认,《房产交易告知书》第四条资金安全中第2款写明:“根据国家的法律规定,二手房交易资金不得通过经纪人个人账户收取,请勿进行上述操作,您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务必要求我方经纪人提供盖有我公司财务章的收据或发票,否则给您带来的损失,我公司无法负责”。经原告居间介绍,被告与案外人姜某二签订的《房产交易合同》,约定张某一购买姜路所有的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号房屋一套,成交价为2580000元。在原告未参与情况下,案外人姜某二与张某一于2016年9月28日签订《某某市房产买卖协议》,张某一于2016年11月12日取得坐落于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路XXX号房屋所有权。 

        三.法院判决 
        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被告张某一给付原告某某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经纪服务费129000元; 

        四.律师点评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本案原、被告签订的《某某市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产承购)》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被告已在《房产交易告知书》上签字确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告作为居间人按照合同约定促成了被告与案外人姜某二签订《房产交易合同》,被告作为委托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原告支付经纪服务费。因原告在促成被告和张某一签订《房产交易合同》后,尚需为被告代办产权过户手续的经纪服务内容,在本案中原告客观上无需再履行上述相关义务,故原告有权主张的经纪服务费应当予以部分减免,酌情确定被告给付原告经纪服务费以129000元为宜。对于原告主张的滞纳金,因原告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故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给付高某、刘某的180000元,因高某和刘某出具的字条上明确说明如今后有关于某某起诉并产生张某一赔偿情况,高某和刘某将所收款项退还张某一,且《房产交易告知书》上写明“您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务必要求我方经纪人提供盖有我公司财务章的收据或发票,否则给您带来的损失,我公司无法负责”,故被告应另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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