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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建房,是否不能分取拆迁补偿?
发布日期:2020-05-03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一诉称:某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院房产拆迁补偿款为李某五、赵某四夫妻共同财产,由赵某四、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共同分割。某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房产为赵某四、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的共有财产,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某某市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房产为赵某四、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家庭共有财产。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院房产拆迁补偿款由李某三取得,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房产由张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九占用,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房产为李某二占用,赵某四和李某二无房居住,现请求依法判决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房产归李某一所,请依法判决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房产由李某一与李某二平均分割。请求依法判决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院房产拆迁补偿款归张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九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二辩称:某某街X号房产的拆迁补偿款是赵某四、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的家庭共有财产;某某街X号房产,李某一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且建房未出资,不能分割;某某街X号和X号房产的建房投入主要是李某二和李某三;X号房产建造好之后,李某二家庭一直在此居住,对房屋的维护、水电暖都有李某二负责,不能支持李某一的诉讼请求。 

        被告张某六辩称:赵某四、李某一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赵某四年迈多病,是否丧失诉讼行为能力,是否全权委托李某一,是否将自己的份额全部赠与李某一,因赵某四未到庭,无法查证事实,某某街X号拆迁补偿款是赵某四委托已故儿子李某三处理,李某三生前交代张某六、李某七、李某八、李某九上述补偿款以银行转账方式给付李某一部分,剩余补偿款给付赵某四,现有部分证据能证实上述补偿款的20万元给付李某一;本案所涉的X号房产不属于家庭共有财产,该房产是已故李某三出资翻建和改建,李某一对该房产的建造没有出过资,该房产应当依法认定为李某三的个人财产。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某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院房产拆迁补偿款为赵某四、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家庭共有财产。某某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房产为赵某四、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的家庭共有财产,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某某市人民法院的这一判决结果。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房产为赵某四、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的家庭共有财产。 
        以上事实均有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三.法院判决 
        驳回李某一、赵某四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本案存在的纠纷是对于家庭共有房产的纠纷,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法院的生效判决认定,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院房产拆迁补偿款为赵某四、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家庭共有财产,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房产为赵某四、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的家庭共有财产,某某市某某镇某某街X号房产为赵某四、李某一、李某二、李某三的家庭共有财产。李某一、赵某四的诉讼请求与生效判决的内容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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