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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笔记:无效婚姻
发布日期:2020-04-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无效婚姻的原因:无效婚姻是凡是不符合上述实质要件的婚姻均为无效婚姻。例外:受胁迫的婚姻是可撤销婚姻。

  2、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包括四种:

  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未到法定婚龄。

  ▲下面两种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治愈的;

  结婚时未到法定婚龄,但是结婚后已经到达法定婚龄的。

  3、无效婚姻的确认:

  (1)无效婚姻必须经法院确认

  (2)可以申请无效婚姻的主体

  A.婚姻当事人可以申请

  B.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

  a、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b、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c、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d、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4、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

  (1)婚姻自始无效。

  (2)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一般按照个人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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